友情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伤责任谁承担
- 发布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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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和谢某系多年好友,2019年5月的一天,黄某开车搭乘谢某一同去参加一次聚会,因黄某在聚会上喝了酒,返回时黄某便让滴酒未沾的谢某代为开车送其回家,在返程途中,由于谢某驾驶车辆误闯红灯,撞上骑电动车从对向驶来的陈某,造成陈某受重伤,而黄某也受了轻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出院后将谢某、黄某、黄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由于黄某仅为肇事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黄某和谢某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承担责任,黄某认为应当由谢某单独承担,理由是谢某持有驾驶肇事车辆的驾驶资质,黄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其并没有过错,另外黄某还提出,其自身也在本次事故中受有轻伤,产生了相应的医药费损失,其有权要求谢某赔偿。
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应当由黄某和谢某对陈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谢某无偿为黄某代驾的行为,应当认定谢某与黄某之间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黄某虽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其作为被帮工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说明谢某在代驾行为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与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黄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虽然前述的司法解释对于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导致被帮工人损伤的责任承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纠纷无法可依,但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法的价值取向来看,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谢某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立法是基于帮工关系中的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的一方从而要求被帮工人在帮工致害发生时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角色,但是帮工行为的价值不足以使帮工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帮工人提供了无偿劳动就可以不负责任、任意作为,甚至借机损害被帮工人。所以当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被帮工人受伤的,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