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如何确定理赔对象
- 发布时间: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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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11月30日19时22分许,被告冯某某驾驶牌照为湘B *****的小型轿车沿株洲市云龙大道向阳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距云龙大道路口约200米位置时,遇同路段同方向行驶的齐某某驾驶牌照为湘B*****的二轮普通摩托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以及乘客文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齐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文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株洲市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文某某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伤后全休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
分析:本案中,本所律师代理原告方,原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原告追责,首先要明确被告以及被告间的责任比例划分。冯某某驾驶的湘B*****的小型轿车车主为陈某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可以将冯某某、机动车所有人陈某某、齐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但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的齐某某系原告老公,原告选择放弃追究齐某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最终仅将冯某某、机动车所有人陈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
代理结果:本所律师代理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