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逢车祸,如何申请认定伤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 发布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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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袁某在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车祸后袁某全身多处受伤严重,在医院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医院诊断为:意识障碍、运动能力障碍、生活自理能力障碍。2020年4月,袁某家属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向家属告知应当先认定伤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时,家属应当如何申请认定伤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首先,本案例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哪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例中,袁某作为一个成年人,遭遇车祸后已丧失意识、运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无法做到辨认自己行为,已经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谁来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以及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袁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有权代理袁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袁某配偶可以在车祸发生地点申请认定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可知,袁某配偶应向袁某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地的法院提出申请认定的程序,并非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的法院提出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