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怎样主张“误工损失”?
- 发布时间:2022-04-05
- 发布者: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 阅读量:

案例:2021年09月03日11时39分许,被告张某某驾驶湘AP89B7的小型客车沿株洲市天元区莲塘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与王家坪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株洲市天元区王家坪路由东往西行驶由原告驾驶并搭乘龙某某的(公里数:058702)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龙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株公交(天)认定[2021]第XXXXX号)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龙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其胸部闭合性损失;左侧第5-11肋骨骨折。原告伤情稳定后,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伤后误工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分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中,误工费是属于伤残项下需要赔偿的项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这样规定的: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无固定收入的,但能证明其从事行业的城镇居民按照“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对应行业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也不能证明其从事行业,但有证据证明从事过相关劳动的城镇居民,可参照上一年度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案中,原告以个人形式从事装修工作,其既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也没有单位证明其工作及收入事实。但在我所律师通过前期多方面收集证据工作、完善误工证据链的情况下,最终使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误工损失。
代理结果:本所律师代理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误工损失,后经法院调解,最终由保险公司和被告张某某承担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