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一定拒赔吗?
- 发布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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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商业险一定拒赔吗?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11日7时许,刘某驾驶弟弟的车子外出办事,由于开车时接电话导致撞倒了行人邹某,刘某一时惊慌失措,想起自己家里孩子身患重疾,收入微薄就开车走了,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经司法鉴定构成三个十级伤残,需赔付25万元赔偿金,保险公司仅愿意在交强险内理赔,商业险拒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当理赔,理由如下:第一,刘某逃逸并未加大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与责任。第二,保险公司未提供逃逸应当予以免赔的相关证据。第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据以免赔的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现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承保时已就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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