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邹某诉吴某、陈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发布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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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邹某
委托事项:诉请吴某等对原告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受理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胜诉(岳麓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97209.8元)
主办律师:刘少成
承办律师:刘少成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7日,吴某驾驶大型货车沿长沙市某高速辅道地段由东向西行驶,恰遇邹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沿上述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因吴某驾驶车辆未让无障碍一方的邹某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30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大队出具(2016)第1105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邹某被送往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重型开放性颅脑脑损伤;脑挫伤;右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颅内积气;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骨骨折;左枕部及右侧额顶部头皮血肿;左侧腕关节骨折;右侧股骨下端骨折;髌骨粉碎性骨折;左侧第一肋、右侧第二肋、左侧第十肋骨骨折;双肺挫伤;腹股沟疝;右侧股骨下端骨折;髌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需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半年后复查;不适随诊等。经鉴定,邹某为脑挫伤所致精神障碍,精神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躯体情况分别评定为三级、十级、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期为12个月,营养期为180日,二人护理期4个月、一人护理8个月;建议外伤一年后评估护理依赖程度。陈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发在保险期内,故起诉至法院。
二、代理意见
(一)本次事故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并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邹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吴某以及车辆所有人陈某连带负责赔偿;
(二)关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在质证时根据各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三)二次手术费虽然未发生,但是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并且有医嘱,因此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以及节省司法成本,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给当事人本人以及家庭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原告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此次事故原告休假在家致使其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故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请求法院酌定判决。
三、代理结果
岳麓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长沙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邹某997 209.8元,款项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某;
(二)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