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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外出早餐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 发布时间:2019-03-21
  • 发布者:管理员
  • 来源: 本站
  • 阅读量:
工作中外出早餐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近期,我所律师代理了一起颇具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申请人孔某在早上7时许进入被派遣单位湖南XX公司钣金车间上班。8时许,孔某驾驶摩托车到附近物流园买早点,返回物流园60栋前地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随后到湖南省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左侧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中断开放性骨折,左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髋臼骨折,左内踝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望公交认字【2016】第XXX号认定,孔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我所律师代理了孔某的案件,望城区人社局以孔某是在工作中因私外出,不符合工伤的情形为由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是我所律师通过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通过复议与诉讼多重程序,最终在长沙市人社局与望城区人民法院的支持下,望城区人社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律师说法:本次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在事发当天早上在附近物流园买早点这一期间内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从申请人外出购买早餐这一行为的性质来看,申请人外出目的符合人体的正常生理需求,其行为时间与行为本身符合社会公众对常识的一般理解和认知,故其行为应当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从其外出时间来看,虽然申请人在早上8时许外出,该时间已达到单位的上班时间,但是在该时间点左右进食早餐亦符合人体的生理需要,且因生产计件、多劳多得的工作性质,申请人于早上7时许就已开始工作从而将早餐推迟至8时符合常理。故其在该时间点外出车间附近购买早餐亦符合人之常情,具有合理性。从其途经路线来看,申请人外出至附近物流园买早点,行为地点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区域,在返回湖南XXX公司上班时,其上班起点应为申请人前往的高星物流园该早餐店,因此其上班路线应当自该早餐店至湖南XX公司之间的合理路线,孔某受伤时间属于早餐合理时间,且从早餐店返回公司路线合理,应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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