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存在过错时应承担责任
- 发布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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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年12月19日,韩某在谢某某的安排下,与秦某某、张某三人对石场的搅拌机进行维修并更换刀片。晚饭后,三人继续加班,至当晚18点30分左右,因搅拌机皮带上有刀片,韩某欲将其拿出,但搅拌机突然发动,韩某来不及跑出而被搅拌机所伤。事后,张某及秦某某将韩某送往长沙某医院治疗,共住院7天。2018年3月21日,湖南某鉴定中心对韩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书:韩某因工作至左足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后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因谢某某不积极赔偿,韩某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认定韩某与谢某某之间为承揽关系,谢某某存在选任过失,应当对韩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谢某某是否要对韩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谢某某需要韩某为其更换搅拌机刀片,更换成功后由谢某某支付1200元。就标的而言,谢某某需要的是韩某提供工作成果(即更换搅拌机刀片),而非韩某修理过程。就主体地位而言,韩某自主决定合作伙伴、修理时间及工具,而谢某某仅仅提供修理材料,并未实际管理、指示修理过程,双方并不具有从属关系。故就修理搅拌机更换刀片而言,双方之间成立的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双方构成承揽关系的情形下,谢某某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有相关资质和充分经验的韩某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更换搅拌机刀片的工作,且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是导致韩某受伤的原因之一,故谢某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